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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职生2年内入职可落户
2013-07-18 18:38:00

  凡在天津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多举措促进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落户、租房、贷款等多方便提供便利,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意见》指出,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高就业能力,对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的60%给予生活补贴,并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和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意见》表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给予30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20万元的部分,由天津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

  此外,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租赁房屋的,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天补贴1元,补贴2年(实际租用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所需资金由天津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成功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据悉,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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